凭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措施〉的通知》(国税明电〔1993〕052号)划定,到达下列条件的纳税人,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.1.已管理税务挂号,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到达下列尺度的企业,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:(1)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(以下简称应税劳务)的纳税人,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,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,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;(2)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,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。2.已管理税务挂号,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到达前项划定的定量尺度的小规模企业,会计核算健全,能够根据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、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,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。3.已管理税务挂号,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到达划定尺度的个体谋划者,能够根据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、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,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。
4.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,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到达定量尺度,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到达定量尺度的,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。5.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,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应当在管理税务挂号的同时申请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,待实际生产谋划满一年后,视实际情况按划定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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